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发[2018]41号)相关规定,现就十堰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了十堰市生育保险并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二、待遇标准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未就业配偶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生育政策规定的,其生育医疗费按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顺产400元,剖宫产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申领程序
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男职工配偶分娩出院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所在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四、所需资料及要求
(一)所需资料
1. 配偶居住地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自怀孕时起算);
2. 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 出院记录原件;
5.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一式两份)。
(二)资料提供要求
1.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2.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十堰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
十堰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
单位编号: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分娩方式 | 分娩日期 | ||
单位意见: (章)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 |||
生育基金支付明细 | 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 | 400元 | 500元 |
核准结算金额(大写) | 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 |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复核人: 年 月 日 | ||
科室意见:(章)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机构(分管)负责人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
备注:经办人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