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12-26
执行日期:2020-01-01
废止日期:2022-12-31
摘要: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要求,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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