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
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尚未实际派遣劳动者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每年未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但属于初次违反规定且被警告后及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不予罚款。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属于初次违反规定且延长的工作时间未超出《劳动法》规定标准的,不予罚款。
(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但属于初次违反规定且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清单施行后,若遇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