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待遇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2〕29号
发文日期:2022-12-23
执行日期:2023-04-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待遇标准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改革,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护理需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25号)等规定,调整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支付标准。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其应享受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辅助器具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参保类别和失能等级进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

一、城镇职工

中度失能二级9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4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9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6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3196元/月/人。

二、城乡居民

(一)成年城乡居民

中度失能二级43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61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9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303元/月/人。

(二)学生儿童

中度失能611元/月/人,重度失能1303元/月/人。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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