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等文件规定,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产生的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相关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和辅助器具服务等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25号)已明确,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自2023年4月1日起可按规定享受辅助器具服务待遇。为持续推进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待遇标准的通知》,对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中选择入住机构护理的,参照居家护理的标准同步调整其待遇支付标准,保障制度公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辅具服务待遇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为选择居家护理方式的参保人员支付的辅具服务费用最高限额为: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中度失能不超过3600元,重度失能不超过4800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中度失能不超过1800元,重度失能不超过2400元。按此折算,选择机构护理方式的参保人员辅具待遇标准实行按月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职工参保人员中度失能300元/月/人,重度失能400元/月/人;居民参保人员中度失能150元/月/人,重度失能200元/月/人。
(二)关于机构护理待遇标准。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其基础护理、专业护理、辅助器具服务均由其入住的定点护理机构统一提供,其待遇标准为:城镇职工中度失能二级9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4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9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6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3196元/月/人;成年城乡居民中度失能二级43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61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9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303元/月/人;学生儿童中度失能611元/月/人,重度失能1303元/月/人。
三、有效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