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8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二、调整内容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5,224元。

三、上限核定

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长春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0,896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规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224元(100,896元÷12个月×3倍)。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5,224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5,224元作为职工2023年缴存基数。

四、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三)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完成2023年6月份汇缴后再到中心窗口办理2023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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