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东部新区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民族医疗卫生发展,满足我市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省本级与成都市共同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医保联动机制(暂行)〉的通知》(川医保办〔2020〕33号)以及省医保局关于“省本级、成都市藏医诊疗项目目录统一”的要求,经研究,现将部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35项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将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药监部门调剂使用相关规定的省内藏医医院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执行调出地统筹地区医院制剂医保政策。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须向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三、本通知于2021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成都市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项目表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