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9-26
执行日期:2022-09-2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各区(市)县医保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其转出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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