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问: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核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核定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核定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核定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只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且缴纳时间为12-17个月的,核定1个月失业保险金。本通知实施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按原核定期限执行。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问:参保人员失业后在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原则上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问: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发?
答:失业保险金从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其中申请当月存在有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自次月起计发。每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日期后审核通过的,当月应计发的失业保险金随次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问:失业保险金什么情况下停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停发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出现停发情形的,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