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目标
按照“依法统一、分级管理、规范运行、协同推进”原则,统一规范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当期基金收支管理。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上解下拨。市县两级基金支出户预留2个月的支出费用作为备用金。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统一缴入省级国库,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通过各区县收入户归集到市级收入户,再由市级收入户上解到省级收入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市本级所需基金汇总后统一报省有关部门核准,统一拨付。
2.历史结余基金管理。2022年12月31日前的累计结余基金封定作为历史结余基金,全部纳入市统一管理。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做好历史结余基金的划转和移交等工作。2023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历史结余基金活期存款账面余额全部划转到市财政专户,定期存款逐笔列出清单,办理移交市财政专户手续。
(二)规范基金预算管理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各区县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区县税务部门编制;各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市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各区县及市本级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三)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省级统筹后,市本级及各区县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和市县政府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县政府分担部分先从全市封定历史结余基金中列支;历史结余基金全部使用完毕后,市县政府分担部分原则上由同级政府承担。
当年基金收支缺口先由省级统筹基金垫付。每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决算数据、失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及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明确各区县基金收支缺口、政府分担数额和资金上解时间。各区县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县应分担的缺口资金足额上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完善信息系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基金划拨等,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征收信息。市医保局负责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费代缴工作业务指导,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共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做好失业保险费款入库、对账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分担当地基金缺口,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强化运行绩效评价。开展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运行绩效评价,合理设置评价指标,重点评价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失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对工作突出的区县,适当降低其基金缺口分担数额;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区县,适当提高其基金缺口分担数额。对未完成参保人数目标任务的区县,适当增加其下年度参保人数目标任务,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三)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方位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控,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征收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健全基金监督机构,配齐配强基金监管人员。坚持属地监督,夯实本级监督责任,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完善。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