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湖北,鄂州市
发文机构: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5-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5月21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起草背景、主要内容、重点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4月28日,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2号),其中第五条要求各地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要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省人社厅,为此,市人社局在核实我市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数据的基础上,联合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通知》主要内容共有4点,分别是: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四)根据我市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八类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其中第1至第3条内容与省人社厅鄂人社发〔2021〕12号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按省厅统一政策执行;第4条是根据鄂人社发〔2021〕12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截至2020年12月底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数据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19个月,因此确定我市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八类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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