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12月31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以1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1号令等国家文件要求,明确我省医保用药管理各级职责权限,统一规范药品甲乙分类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建立健全我省医保用药管理制度,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医保药品目录,要求各统筹地区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

二是逐步统一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明确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除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外均按‘甲类药品’管理。并在3年内逐步将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到10%。

三是统一医保药品数据库。明确省级目录内药品更名、异名的认定权限。明确全省使用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并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统一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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