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及上线工作分工方案》,调整不能通过系统配置的政策,结合上线四川省医保一体化信息平台实际,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1 号)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一部分费用包括范围的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 1000 元以上手术(含手术材料和麻醉等费用)20%的费用”调整为“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 元以上手术费 20%的费用”。
本通知自 2021年11月2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