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术费用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费用范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办〔2021〕67号
发文日期:2021-11-21
执行日期:2021-11-21
废止日期:2026-11-20
摘要: 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术费用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费用范围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及上线工作分工方案》,调整不能通过系统配置的政策,结合上线四川省医保一体化信息平台实际,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1 号)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一部分费用包括范围的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 1000 元以上手术(含手术材料和麻醉等费用)20%的费用”调整为“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 元以上手术费 20%的费用”。

本通知自 2021年11月2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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