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术费用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费用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术费用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费用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1号)第十二条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含手术材料和麻醉等费用)时,个人须首先自付20%的费用。结合上线四川省医保一体化信息平台实际,按照《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及上线工作分工方案》的工作要求,该条款属于“调整不能通过系统配置的政策”的范围。市医保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术费用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费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自2021年11月21日起,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1号)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一部分费用包括范围的(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含手术材料和麻醉等费用)20%的费用”调整为“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20%的费用”。政策调整后将减少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手术住院的自付费用,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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