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将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倍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余额的控制倍数调整为“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之和的 30 倍。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之和小于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二、执行时间自2022年9月7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