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灾缴存企业和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11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吉市公积金规〔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8-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对受灾缴存企业和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帮助近期受洪涝灾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渡过难关,支持灾后重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相应阶段性支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存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受灾严重,导致生活困难急需应急资金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最高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对于受灾情影响,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降低和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最长期限为1年),待单位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阶段性支持措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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