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3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文字号:鲁医保发〔2021〕32号
发文日期:2021-07-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完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按照《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6种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肺结核等6种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70%、60%。

二、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市也可与住院合并计算。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三、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的6种门诊慢特病患者,按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医疗救助待遇。

四、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肺结核等6种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市也可按以上要求,调整其他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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