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广东,汕头市
发文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汕医保〔2022〕180号
发文日期:2022-12-27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适度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新生儿参保工作

  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度或出生6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内随母享受待遇政策不再执行。

  其中,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待遇可追溯至出生之日。

  二、调整急诊(症)抢救及异地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一)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二)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三)办理临时异地就医手续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调整为50%。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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