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南宁市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服务首府南宁高质量发展,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梳理编制了住房公积金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编制实施,对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有效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免罚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

免罚清单中的具体事项内容由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三个部分组成,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或轻微后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具体细化,也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明确。

四、免罚清单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不处罚,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对轻微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免予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其监管方式的转变,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违法主体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但不是简单的不再监管。住房公积金中心仍需对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严肃行政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违法主体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规范自身的住房公积金行为,践行“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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