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7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南宁市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服务首府南宁高质量发展,在住房公积金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但就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到位的。
(二)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由于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等原因已不具备变更、封存或转移条件,或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但就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到位的。
(三)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但就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到位的。
(四)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经责令在规定时限内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的,或者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但就违法行为制定退款计划,并实施到位的。
(五)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但就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到位的。
二、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约谈等措施,促进单位、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依法合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本免罚清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