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调整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文件提出,要在2001年版项目的基础上统一全国价格项目规范,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按照这一改革思路,我市医疗服务项目需分批分步与省直医疗服务项目(2001年版项目)相关政策并轨。根据工作安排,此次主要是中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与省规并轨。

二、政策名称:

《关于优化调整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发〔2023〕13号)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鲁医保发〔2023〕7号)

四、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适当调整部分项目价格,促进中医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五、重要举措:

一是公立医疗机构增加与修订12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加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同步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5项。

二是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5项。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增加与修订12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加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同步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5项,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5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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