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有关就业补助资金政策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南人社规〔2022〕2号
发文日期:2022-05-13
执行日期:2022-05-13
废止日期:2027-05-12
摘要: 关于明确有关就业补助资金政策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保障我市就业补助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以下补贴标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一、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在南宁市(不含四县、横州市、武鸣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 保险补贴,但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县(市)、武鸣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本辖区补贴标准。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市本级(不含四县、横州市、武鸣区)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本辖区补贴标准。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在市本级(不含四县、横州市、武鸣区)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300元/月·人的社会保险补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本辖区补贴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可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以上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施行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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