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11-29
执行日期:2019-11-29
废止日期:2024-11-28
摘要: 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信息服务中心: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68%。

三、学生儿童档参保人员(含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五、按照我市异地就医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异地转诊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登记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救抢救住院医疗费用和办理了备案登记在备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救抢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8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各缴费档次下降10%;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各缴费档次下降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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