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2022〕—40
发文日期:2022-01-18
执行日期:2022-01-30
废止日期:2027-01-29
摘要: 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做好我市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贯彻落实《通知》对统一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药品数据库的要求,按照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逐年降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17%,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14%,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

本通知自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