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做好我市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贯彻落实《通知》对统一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药品数据库的要求,按照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逐年降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17%,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14%,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
本通知自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