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 号)精神,现对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21年1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198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1910元。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