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呼和浩特)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1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01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呼和浩特市2020年劳资相关指标情况”中“2020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9549元”计算,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2386元, 月缴存额上限为5372元;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执行。

自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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