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降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降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二、主要内容
将在我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为20%。即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时,只要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同时满足我市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即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