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房金管发[2023]1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辽宁,大连市
发文机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大房金管发[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4-06
执行日期:2023-04-0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房金管发[202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作用,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

(一)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20%;90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二)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商品房贷款、房改房贷款房屋价值为房款总额;存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为房屋交易价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价较低值;自建房贷款房屋价值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价。

(三)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存量房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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