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2〕21号
发文日期:2022-09-16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0.75%;同步等量调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至8.75%。

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为0.55%。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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