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7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0-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2021年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调整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水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办发〔2013〕38号)第二条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此规定,2021年应再次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工作。

二、此次养老金调整对象和调整时间是什么?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照《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135号令)、《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152号令)和成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缴费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为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此次养老金调整办法是什么?

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办法,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往年度待遇调整方案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1.定额调整。体现“普惠”原则,按市政府令第135号、第152号和成府发〔2009〕58号文件缴费计发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挂钩调整。养老金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按成府发〔2009〕58号文件缴费计发待遇,平均缴费档次小于30%的,每人每月增加4元;平均缴费档次在30%至50%(不含50%)的,每人每月增加7元;平均缴费档次在50%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倾斜调整。体现向参保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群体适当倾斜的原则,即按市政府令第135号、第152号规定计发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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