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7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21〕20号
发文日期:2021-11-22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办发〔2013〕3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规定参保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2元。

(二)挂钩调整。养老金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成府发〔2009〕58号文件缴费计发待遇的人员,平均缴费档次小于30%的,每人每月增加4元;平均缴费档次在30%至50%(不含50%)的,每人每月增加7元;平均缴费档次在50%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倾斜调整。按市政府令第135号、第152号规定计发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7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暂存各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的关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确保2021年11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并分别将工作情况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