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8-11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发文机构: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8月28日起,职工购买二手交易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价款认定方式调整为:

一、已进行网签备案的,按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

二、对于未进行网签备案价款的,所购住房价款按《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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