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1〕38号
发文日期:2022-01-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参保的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有效衔接,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期间,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含)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次月起,按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期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年度结束后3个月(含)内以统账结合方式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接续参保当月起,按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期间,因征地农转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生效之月起,按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一致,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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