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发〔2021〕38号) 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1-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发〔2021〕38号) 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作为全国首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成都市于2017年7月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自2021年1月起,成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在深化试点运行中,由于就业、征地农转非等原因,我市参保人员存在参保身份转换的情形。

为完善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有效衔接,我局牵头制定《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发〔2021〕38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条内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有关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期间,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含)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次月起,按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期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年度结束后3个月(含)内以统账结合方式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接续参保当月起,按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期间,因征地农转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生效之月起,按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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