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68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0 号)、《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7项(见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72项(见附件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9项(见附件3);放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30项(见附件4);修订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53项(见附件5)。
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新增项目和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
四、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更新维护,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4.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修订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