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1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内医保办字〔2021〕191号
发文日期:2021-12-30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乌“十四五”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在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以下简称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筹资标准

根据呼包鄂乌前三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筹资标准,2022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起付线。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1.4万元。

(二)报销比例及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超出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不低于60%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额。全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规范政策衔接,适宜适度确定保障水平。指导经办机构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经办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增加责任意识,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参保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盟市可参照执行。今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原《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122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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