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62号)规定,为了更好完成2019年12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问题。自2019年12月1日 起,全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执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原已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享受范围和标准问题。自2019年12月1日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享受范围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规定执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地因国企改革等老工伤待遇遗留问题,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解决;不能解决的,其老工伤待遇按各地原相关规定(含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政府部门批示等)执 行。市级统筹前各地老工伤政策由当地负责解释。
三、工伤保险全流程社保系统办理问题。严格实行工伤保险全流程社保系统经办管理,缴费由社保系统核定记录;认定和鉴定在社保险系统中办理和录入;待遇由社保系统核算生成,严禁在社保系统外手工办理业务。因社保系统不完善的,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业务需求,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按规定提请信息中心解决;非因社保系统原因未纳入系统管理的,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19年12月1日起全部录入系统。
四、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含建设项目工伤保险)。2019 年12月31日前,市本级及各地仍执行当地现行的费率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市人社部门根据 2019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五、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费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按《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襄政办发〔2018〕36号)规定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