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一)原《管理办法》实施效果。2017年版《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施行五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各项工作实现快速发展。5年累计缴存公积金187.5亿元,提取128.1亿元,发放贷款(含贴息)125.0亿元,为职工节省贷款利息支出18.9亿元,实现增值收益6.5亿元。2021年末,缴存余额122.1亿元,其中贷款余额115.7亿元,贷款率94.8%,逾期率0.04‰,资金风险安全可控。
(二)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制度建设内在要求。原《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二是强化管理、提升服务的需要。五年来,为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让“生活在日照就是幸福”更有质感,市公积金中心先后对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如灵活就业人员建制、提取使用范围调整、贷款线上抵押、电子证照应用等,需纳入新版《管理办法》,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予以固化。
(三)修订过程。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市公积金中心深入开展调研,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梳理政策执行效果和发现的问题,汲取省内外经验做法,本着合法有效、惠民利企、规范适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充分征求和采纳了财政、人社、住建、司法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公积金行业业务标准和规范、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日公委发〔2020〕2号)、《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日公委发〔2020〕6号)、《日照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公委发〔2018〕7号)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者。
(二)主要内容。《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计7章6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权属、联动机制等;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为协同机构,有关银行为受委托办理资金结算机构;
第三章缴存,明确了缴存对象、单位及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等政策;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第五章监督,明确了财政部门、管委会、审计部门、管理中心及职工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的制定权限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政策修订前后对比(工作创新亮点)
(一)规范缴存范围。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将缴存范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界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同时,为扩大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内容,支持自主创业者建缴并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二)规范提取情形。按照上级审计要求,取消了物业费提取、住宅维修资金提取情形;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新增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从封存2年后允许提取调整为封存半年即可提取。
(三)压减贷款审批时限。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由10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
(四)强化贷款风险防控。取消了担保公司担保、公积金缴存人担保、质押担保方式,明确要求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与所购房“捆绑”,可有效降低贷款风险。
(五)强化诚信建设。将公积金失信人员暂停2年提取资格和3年贷款资格,统一调整为暂停5年的提取和贷款资格,调整后与胶东其余四市的规定一致。
(六)优化政务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电子证照应用、“无证明城市”等部署要求,删除了原来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原件”的规定,增加了电子证明“具有与实体证明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表述,倡导使用电子证照,助力打造“无证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