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9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21〕10号
发文日期:2021-06-28
执行日期:2021-08-01
废止日期:2026-07-31
摘要: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要求,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二、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体系结算。

四、生育产前检查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1000元支付。

五、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项目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60元;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800元;

4.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5.复通手术的,定额为2000元。

六、生育津贴按照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产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第四、五条定额标准根据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卫生健康等部门适时调整。

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07〕7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30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变化,应及时修改完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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