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9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文稿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对原《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07〕79号)、《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30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进行制定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原“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确保支付的原则”,按照国家、省规定修订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二、确定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落实省政府令第339号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规定,延续原“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规定。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国家、省两险合并实施要求,细化为“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结算体系。按照国家、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规定“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体系结算。”取消原“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定额支付办法,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结算体系,执行医保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规定,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待遇。

四、调整生育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上述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办法取消后,为填补保障空白,按照省规定新增产前检查费基金支付项目,规定“生育产前检查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1000元支付。”

五、提高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将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定额支付标准100元提高到160元,与现行收费标准相同。取消原“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150元。”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规定,将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六、延续原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产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执行。”

七、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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