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2
省市地区:湖南
发文机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文字号:湘医保发〔2020〕38号
发文日期:2020-08-27
执行日期:2020-09-01
废止日期:2025-08-31
摘要: 关于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0〕38号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益阳、邵阳、张家界、怀化市税务局: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结合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20年9月1日起,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低为7%。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加强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提出费率动态调整政策建议,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三、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不因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而作调整,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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