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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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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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关于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7236
405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4284
169
关于开通闽政通APP办理“公积金贷款变更还款账户”业务的通知
17249
375
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84215
932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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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汇缴
4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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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指南七】住房公积金签约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业务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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