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要求,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成本,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期间,当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国家和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