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二、主要内容
截至2023年12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分别为13.57个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当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
三、评估预期效果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低至6.5%执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经测算,2024年和2025年分别可为全市33565家用人单位减负约18694.54万元和19631.69万元,执行范围包含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等)。
经测算,降费后,预测2024年和2025年末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分别为12.12个月和12.97个月;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分别为12个月和12.84个月,医保基金仍处于6-9个月安全可控范围,均达到减轻企业负担的预期效果,坚定落实大力推动降低企业成本部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