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有关问题

本站发布时间:2024-04-17
省市地区:广东,茂名市
发文机构: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4-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专家解读《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有关问题

近日,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规定,结合我市“两险合并实施”有关规定,我市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玲玲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拟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截至2023年12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分别为13.57个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当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

三、预期效果

经测算,2024年和2025年分别可为全市33565家用人单位减负约18694.54万元和19631.69万元,执行范围包含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等),预测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为12个月和12.84个月,医保基金属于可控范围,达到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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