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0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致残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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