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0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致残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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