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0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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