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一)城镇职工参保缴费标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单位缴费费率,市本级分别为6.9%和7.5%,县区分别为6.8%和7%;退休职工单位缴费费率均为6.5%。单位缴费基数以全部职工(含退休人员)工资(退休金)总额计算,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应发工资总额计算,最低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费率为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8.5%,由个人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8.5%。
(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足规定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未缴足规定年限的,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2001年2月15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国家承认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2月15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保的年限。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门诊报销
职工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800元,在市内一级、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和50%,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住院报销
(一)基本医保住院报销: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一级医院住院(市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3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2%;二级医院住院(市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8%,退休人员报销90%;三级医院住院(市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6%,退休人员报销88%;在上述医院住院,一个年度内第二次或多次住院的,支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从上(具体根据治疗医院的区域和级别确定);在我市基层乡镇及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超过1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2%。
(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支付限额(6.5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医疗救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90%,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分段报销:0至—10万元报销60%;10万(含10万元)—20万元,报销70%;20万(含20万元)—30万元,报销80%;30万元及以上,报销90%,年度封顶线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