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地区原来叫“新农合”)参保缴费时限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每年调整发布次年的缴费标准。2023年缴费标准为960元,其中: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610元。
二、门诊报销
(一)居民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在全市范围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一级和二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55%,起付线为零,年度报销限额为每人200元,城乡居民家庭参保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门诊报销设置单次限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为8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为45元。
(二)居民大额医药费用门诊报销待遇
答: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除外),报销比例为30%,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可年底一次报补。
三、住院报销
(一)普通住院报销:
报销金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起付线与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5%;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万元。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为省内医疗机构50%、省外医疗机构45%。
(二)分娩住院报销政策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800元。妊娠期或分娩期病情严重,且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一个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含5万)—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含10万)—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含20万)及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既有省内,又有省外的,大病保险封顶线按省内计算。
(四)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政策
(1)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包括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存在第三方责任等情形)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2)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
(3)经调查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提供相关医保报销材料,签订承诺书后,按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40%,起付线参照普通住院计算,单次封顶3万元,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